苏州华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金年会体育资讯     |      2023-07-04 20:48:50    |      小编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苏州华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6月30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因本次董事会会议是否召开需要以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结果作为前置条件,经全体董事同意,在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结束之后当即召开本次董事会会议,豁免本次会议的提前通知。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王彩男主持,应出席董事5名,实际出席董事5名。公司监事和高管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采取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经与会的董事充分讨论与审议,会议形成以下决议: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向下修正华亚转债转股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1、根据《苏州华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公司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如下: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均价之间的较高者。同时,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得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和股票面值。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2、截至目前,公司股票已出现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5%的情形,已满足《募集说明书》中规定的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条件。

  1、为了充分保护债券持有人的利益,优化公司的资本结构,支持公司的长期发展,公司于2023年6月14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提议向下修正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价格的议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公司于2023年6月30日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提议向下修正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价格的议案》,授权董事会根据《募集说明书》中相关条款办理本次向下修正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价格相关事宜。

  3、公司于2023年6月30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下修正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价格的议案》。

  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为人民币54.10元/股,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一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为人民币55.16元/股,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为13.5453元,本次修正“华亚转债”转股价格应不低于55.16元/股,股票面值为1元/股。

  根据《募集说明书》相关规定及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决定将“华亚转债”的转股价格由68.99元/股向下修正为55.69元/股,本次转股价格调整实施日期为2023年7月3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苏州华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23年6月30日下午14:30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23年6月15日以公告的方式发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26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53,967,21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4590%。出席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均为2023年6月21日下午深交所交易结束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1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53,860,11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3251%;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15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107,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39%;无股东委托独立董事投票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2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108,82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360%。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王彩男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会议,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统计网络投票结果并经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以书面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决议:

  同意3,303,85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6.8601%;反对107,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3.139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同意3,303,85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8601%;反对107,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139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3以上审议通过。

  同意53,952,71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31%;反对14,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6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同意4,094,32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471%;反对14,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52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苏州华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及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苏州华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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